一、代位继承有哪些独特的特点
代位继承制度具有如下鲜明特征:
首先,第一个关键特性在于,代位继承之发生须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离世为必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事实条件;
其次,被赋予代位继承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已故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需属于被继承人的直属血亲的旁系长辈;
再者,由于代位继承人仅补上被代位人所失去的继承权益,因此其理所应该得到的继承份额不得超出;
最后,被代位人还须具备合法及有效的继承权这一基本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有限制吗
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则设定上存在着以下几项限制条件:
首先,被赋予继承资格的被代位继承人需于遗产分配开启之前自然离世。
在代位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代位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逝去的状况,这种情况下,从客观角度来看,被代位继承人便无法行使他原本应得的继承权益;
其次,被代位继承人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存在。
根据法律条款,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父亲或母亲去世后比他们先行去世时,他们的孩子可以取代他们,获取继承权利;
再者,代位继承只针对被代位继承人的下一代直系亲属有效,包括他们的子女、孙子、外孙以及玄孙等。
这个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亲属都没有行使带位继承的权利;
第四,代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方式下才能产生;
最后,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获得被代位继承人可以获得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代位继承制度,其基本特性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制度的启动条件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因故过世;其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直属血亲的旁系长辈子女;再者,代位继承人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不能超过原属于被继承人应该得到的那部分遗产;最后,上述所有的前提必须是被代位人本身就拥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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