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定金与违约的关系是怎样的
二者之性质相仿。从其本质而言,定金乃违约之保证金,具备预防违约金之功能。定金乃是在签署合同时或签署前预先支付之款项,用以保障签订合同或执行合同之效力,并有双倍返还之惩罚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购房定金与订金到底有哪些区别
关于购房定金与订金之区别,您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首先,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于从合同范畴,根据合约中的规定,若负有交付定金义务的一方未能按时完成交付,并不视为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涉及到交付订金的协议,那它便成为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约定要求,应交付订金却未予执行的话,将被视为违犯了主合同。
其次,当交付与收到订金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债务时,不会产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法律后果,仅需以订金作为相应的损害赔偿。
最后,相较于定金的数额,法律对此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便明文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对于订金的金额,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议决定,法律一般不会设定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两者属性颇为相似。从基本性质上看,定金即是为防止违约行为而设立的担保金,具有防范违约金责任发生的功效。定金是指在签订合同之际或之前预付的金钱,旨在确保签约或履约行为的稳固性和有效性,且蕴含着予以双倍偿还的约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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