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推迟交房是否可以把违约天数扣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限定,房屋交接期限通常始于确订在合同中的交房日为起算点。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约定期限内如期完工并移交房屋,在采用书面形式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未解决问题,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及足够理由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支付的所有房款本金以及未支付部分的利息,并且还须承担由此违约行为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然而,若在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已经顺利完成了房屋的交付任务,则购房者将失去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但可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诉求,以补偿因逾期交付所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推迟拿钥匙,业主如何救济呢
若房地产业主遭遇延迟交房之问题,他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他们有权督促开发商及时履约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
对于广大业主而言,他们完全可以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其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立即执行交房义务,同时按业主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业主还享有接触合同的法定权利。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若出卖方超过催告期限且在三个月之内不能履约交付房屋,或者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项,那么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解除合同,除非另有特殊约定的情况。
若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交房无望,业主可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索回“购房款+利息+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我國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商品房交付期限自合同注明的交房日期開始計算。倘若開發商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如期交付住宅,經客戶向其發出書面催促通知並過滿三個月,逾期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且在合理的期限內無法正面交代原因,在此情況下,該住宅的買受人具備了解除合同的權利,並可以就此向開發商提出請求,索回已支付的住宅款本息以及未償還部分所應得的利息並承擔其所構成的法律責任。同時,假設在上述期限內,開發商成功履行了其交付義務,我們可以認為客戶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力,但是據此,客戶仍然可以向開發商追償因違約交房致使其承受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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