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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符合下述三个特定条件能够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之举:
首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那些年长的、年少的、身患疾病或身体状况无法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应的应该承担起抚养责任,但却拒绝履行这个职责,并且这种情况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其次,实施这一遗弃行为的施行人必须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且具有实际抚养能力的扶养义务。
最后,行为人在这类行为中的主观状态必定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如何界定遗弃家庭成员
在家庭团体中的那些具有赡养、扶持及抚养责任的人,倘若未能遵守其应尽的职责,不给予那些需要依靠他们照料的家人必要的支持与扶助,即可被定义为抛弃家庭成员。
若这种行为严重到足以引起公愤,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演变为遗弃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那些需要得到赡养、扶持以及抚养的家人主要涵盖了家庭中年事已高、年纪尚轻、体弱多病或者并无自理能力的人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我国,要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罪需满足以下三大要素:首先,行为人对于那些年龄较大、体格孱弱、身患疾病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虽有负责其生活抚养之责,但却故意规避而不予履行义务,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次,行为者必须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并拥有可靠的抚养能力;最后,从主观上来讲,这必须是一种故意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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