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类型的劳动争议必须遵循一裁终局制:
(1)针对维权请求如追讨薪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甚至补偿金的争议,且其金额不得超过所属区域内月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数额;
(2)部分由于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障等领域所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以下为可用以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之劳动争议范围:
首先,因确认劳工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其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资合同时所引发的争议;
此外,亦包括了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服务及劳动保护等各类争议事项;
最后,与劳动报酬、工伤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相关的争议也是不可避免的范围。
除此之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也同样适用于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劳动争议领域,有两种类型的纠纷实施了一裁终局制度:首先,关于劳工薪水、工伤治疗等事项提出的赔偿要求,其最高金额限制在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十二个月份最低工资标准;其次,当争议内容涉及到相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劳动标准,例如涉及工作时长、休息休假或社会保险等方面时,同样适用该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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