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分手财产如何分割
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一般情况下:
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同居分手财产怎么分割,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在情侣同居关系结束之后,双方的财产权益可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分配。
具体的分配方案可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应获得的份额。
若涉及到难以分割的动产或不动产情况,则可以选择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或者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途径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明确指出,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均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共同所有。
其中,共有形式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而在第三百零四条中也明确规定,各共有人有权就分割方式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对于那些可以分割且不会因为分割行为而导致其价值减少的共有物,应当直接进行实物分割;
但若是存在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将会导致价值降低的情形,那么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的款项进行分割。
此外,若共有人分割所得的共有物存在瑕疵,其他共有人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任何财产,都应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并做出妥善处置安排;若无法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交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合理以及关爱和体恤无过失一方的基本裁定原则进行最后的裁决。通常来说,既属于当事人个人所有的财富和资源应当保留给其本人;而对于那些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则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拥有的比例,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处理;然而,若某些特定的财产并不适宜于进行分割,这种状况下,这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归属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并且由另一方对另一半给予相对应的财产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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