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了医疗事故应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检查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及启封。其次,医疗事件发生后,由医疗单位和患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应规定,协商处理,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协商结案。再次,医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申请的时间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最后,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或者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发生了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其通常的处理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负责管控和监测医疗服务质量的相关部门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事故的实际情况汇报给医疗机构中的最高领导层,同时也需及时地与患者进行沟通和解释。
其次,作为医疗从业者,医疗机构应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最后,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他们还可以共同委托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立即对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以确保这些重要证据得以妥善保存;其次,在医疗事件发生之后,医疗机构与患者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处理,若能达成共识,则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最后,如果医患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寻求其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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