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处罚如下:
若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将面临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而若是还没有产生如此严重的影响,则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追究。
在判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是否构成此罪时,需考虑其是否足以损害到公众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只有这样严峻的情况下才会涉及本罪的立案追诉。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如何量刑的
针对恶意破坏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公用电信设施,危及公众安全的行为,我国法律设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若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将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损害程度极为严重,则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然而,对于过失犯下此罪行者,也将依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在上述期限范围内进行判罚,幅度涵盖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情节轻微者则可能仅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责。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将会面临从三年到七年不等(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话)或者是从七年以上直至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假如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并引发不良后果的话)。这种性质严重影响社会安宁的犯罪行为被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则是该行为是否对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实质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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