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股权变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变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股权质权的变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
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质押的股权能否转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作为抵押物的股票是可以再次作为质押物的,这仅需获得出质人的明确同意即可。
然而,若在质券继续有效存续期间,质权人未获出质人的同意便擅自处置抵押财产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是未经出质人许可的情况下变更质押而导致财产遭受损失,同样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所涉及的股权变现途径主要包括折价出售、公开拍卖以及强制变卖这三个方面。然而,鉴于股权本身作为担保物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质权的变现方式也具备了其自身独特之处。对于这类质权的实现,最终将导致股权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在处理出质股权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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