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关于婚前财产的定义以及其与婚后财产的区别,我们有必要进行详细解读。
婚前财产主要特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正式建立之前,夫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所拥有的个人财富或资产。
而判断某项具体财富或资产究竟属于婚前财产抑或是婚后财产的关键因素在于,当初实现该资产所有权转移时,当事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了完备的结婚注册手续。
换言之,若在婚姻关系正式缔结前即已成就的财富或资产归属,皆可以被认定为婚前财产;
反之,若财富或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发生于双方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之后(包括婚嫁流程中的订婚及婚礼),那么这类财富或资产便可划入婚后财产的范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后财产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内容。
另外一些特定类型的婚后财富,如婚后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从相关机构获取到的医疗赔偿或补偿费用、婚后因亲属去世而继承而来的遗产或者接受的赠予,且这些赠与协议或遗嘱中明确指明仅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资产;
婚后由一方单独使用并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被划分为一方私人财产的情况,都可被视为婚后财产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据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以下各类财产,均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由夫妇共享所有权:
首先是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其次是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再次则是各类知识产权所创造出的利益;
此外,继承或接受赠送的财产亦涵盖其中;
最后是其他按照规定应属于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
然而,以下几类财产却属于夫妻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类是指在结婚前就已存在的一方财产;
第二类是指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依法得到的赔偿或补偿;
第三类则是经过遗嘱或赠予协议明确指定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第四类是仅供一方专属使用的生活物品;
最后一类则是其他依法应属一方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谓婚前财产,即是指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之前,自然人所持有的财务资源或者经济上的资产,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主要依据于它们在转移所有权之时,是否已经完整地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而婚后财产,则涵盖了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但并未明确表示为双方共有之物,例如医疗赔偿金、个人继承所得的遗产或者赠与物品、专门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用品,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个人私有财产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婚后财产并不全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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