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有哪些方式可以选择
若某方真诚地提出解除合同意愿,则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如果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直接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来主张解除合同,在法院确认并批准了这一主张后,合同便应从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正式送达至对方之日起解除。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解除合同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途径可供选择,即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同意以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有期限的限制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解除合同具有相应的期限限制。
当法律设定了或当事人明确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时,期限届满后若当事人未采取任何行动,则解约权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在解决合同关系方面,若存在双方均有意愿解除合同时,提供了解除合同的两大途径:第一种是要求其中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解约之意向,并向另一方发出正式通知;而第二种则无须经过协商,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在法院获准和批准解除申请后,则从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对方之日起,该项合同便告终止。这两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前者侧重于强调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友好解除,而后者主要依赖于法定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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