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房合同遗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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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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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商品房购买合同遗失,及时沟通开发商是首要策略,未预售登记前可协商重签,确保内容一致。若已登记,应申请房地产部门查阅档案,获取合同和发票等资料,以保障权益并继续办理合法手续。务必重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商品房购房合同遗失怎么办

一、商品房购房合同遗失怎么办

关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遗失,我们需要对此事保持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在房屋尚未进行预售登记之前,购买者可以积极主动地与开发商进行坦诚的沟通交流,就合同遗失这种状况达成共识,然后再重新签署相关的购房合同,并且确保新的合同内容与原合同内容无异。

相反,如果房屋已经完成预售登记,那么购买者此时最好选择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阅档案材料,从而获得此前的购房合同与发票等关键资料,以便继续后续的合法手续办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遗失如何处理

关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遗失,我们需要对此事保持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在房屋尚未进行预售登记之前,购买者可以积极主动地与开发商进行坦诚的沟通交流,就合同遗失这种状况达成共识,然后再重新签署相关的购房合同,并且确保新的合同内容与原合同内容无异。

相反,如果房屋已经完成预售登记,那么购买者此时最好选择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阅档案材料,从而获得此前的购房合同与发票等关键资料,以便继续后续的合法手续办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慎遗失的情况,我们应该立即与开发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交流,这无疑是首选策略。在合同尚未完成预售登记之前,我们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以保证其所有相关条款的一致性。然而,如果合同已经完成预售登记,那么我们应当主动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查阅该房屋相关的物业档案,以便获取到原有的合同以及发票等重要文件,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顺利地继续办理后续的各项法律手续。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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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一处商品房,我付款了以后这个价格比我问的时候高,我想问一下这个商品房价格欺诈的标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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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去售楼部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可能会让你签一份认购书,认购书是不是合同呢 他的效力怎么样
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进行认购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由于认购书具备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面积、坐落、款项、金额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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