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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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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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附带责任在赠赠协议中的有效性,关键点在于:1)责任非受赠者法定义务;2)责任需在未来履行,非已完成行为;3)不得违法公序良俗;4)协议中的附加责任不能一开始即无法履行或违法法律。若违反这些原则,如责任违反公共秩序、导致协议整体无效,赠与协议将被认定无效。赠与人在交易中拥有撤销权,但基于诚信原则,无法履行的附带责任会令协议失效。
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附带责任从赠赠协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我们需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附加的责任必须不是受赠者原本就应该承担的“既存义务”。

这里提到的“既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被赠予者理应承担的责任,换句话说,这种所附加的责任不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所承担的责任必需是受赠予者未来要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他们只能在领取赠与物品之后才能去承担并履行这个责任。

对于受赠予者已经完成的行为,例如已经履行的责任,是不能作为这种所附加的责任的;

再者,附加的责任绝对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善良风俗。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有效性怎样确认,这就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

如果赠与协议中附加的责任违反了公共秩序的善良风俗,并且严重到足以致使整个协议违反了公共秩序的善良风俗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无论这份赠与协议中所附加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是暂停执行或是终止执行的条件,整份协议都会视为无效。

此外,附加的责任在赠与协议签订的时候绝对不能成为一种无法履行的义务。

当交易达成后,义务履行出现问题,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

然而如若在协议订立之初就无法履行,那这个问题将直接影响到赠与协议的有效性。

若是这种所附加的责任实际上是不可履约的,那赠予者的行为将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我们可以将赠与协议判定为无效。

最后,附加的责任若是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履行,同样也会导致我们把这份赠与协议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关于附带责任从赠赠协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我们需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附加的责任必须不是受赠者原本就应该承担的“既存义务”。

这里提到的“既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被赠予者理应承担的责任,换句话说,这种所附加的责任不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所承担的责任必需是受赠予者未来要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他们只能在领取赠与物品之后才能去承担并履行这个责任。

对于受赠予者已经完成的行为,例如已经履行的责任,是不能作为这种所附加的责任的;

再者,附加的责任绝对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善良风俗。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有效性怎样确认,这就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

如果赠与协议中附加的责任违反了公共秩序的善良风俗,并且严重到足以致使整个协议违反了公共秩序的善良风俗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无论这份赠与协议中所附加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是暂停执行或是终止执行的条件,整份协议都会视为无效。

此外,附加的责任在赠与协议签订的时候绝对不能成为一种无法履行的义务。

当交易达成后,义务履行出现问题,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

然而如若在协议订立之初就无法履行,那这个问题将直接影响到赠与协议的有效性。

若是这种所附加的责任实际上是不可履约的,那赠予者的行为将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我们可以将赠与协议判定为无效。

最后,附加的责任若是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履行,同样也会导致我们把这份赠与协议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有关附随责任在赠予协议中所具备的有效性,主要的关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此类责任并不属于接受赠予之人的法定职责;其次,该类责任需要在将来某个特定时间得到履行,而并非指已经发生过并得以实现的行为;再者,附随责任绝不可以构成对社会公共道德规则和良好习俗的违法;最后,赠予协议中所附带的责任在一开始就不应该是无法履行或者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如果上述任何一个原则遭到破坏,例如责任违背了公共秩序,从而导致整个赠予协议失去效力,那么这份赠予协议将会被判定为无效。尽管赠与人在交易过程中有权利撤销这笔交易,但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些无法履行的附随责任将会使整个协议失去其应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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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
大部分的赠与合同其实都是附了条件的,也就是说此时需要达到了约定的条件之后,那么赠与合同才会生效。而对于其中所附的义务,其实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到底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小编总结了一下,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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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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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即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
对于附条件赠与合同,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义务赠与是双务合同、有偿或无偿合同
(一)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履行约定义务的合同。普通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附义务赠与,则属于双务合同,即赠与人的义务,是要履行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的义务是要履行赠与人约定的义务。双方都有义务完成。
(二)有偿合同,当赠与人约定受赠人附义务是金钱行为时,属于有偿合同。如甲与乙约定,甲赠与乙一套房子,但乙须帮对甲进行赡养。这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是有偿合同。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一)义务,是指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附义务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或属于“履行不能”时,附义务内容无效。但其不影响赠与赠与合同的效力。
4.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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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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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因为我们签了没签合同,但是那个合同里面的条约和我们的好像有所差异,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是不是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
[律师回复]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款或者解除条款,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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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附义务赠与应注意什么,什么是附义务赠与?
[律师回复]
一、处理附义务赠与应注意什么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2、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3、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4、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什么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予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应当履行所负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如果所附的义务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所附的义务是为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乌时,有关机构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此时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之内。赠与的最终目的应使受赠人纯受利益,如果受赠人负担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则受赠人无任何利益可言,也与增雨的本质不符。
附义务赠与是指什么,处理附义务赠与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附义务赠与是指什么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予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应当履行所负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如果所附的义务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所附的义务是为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乌时,有关机构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此时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之内。赠与的最终目的应使受赠人纯受利益,如果受赠人负担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则受赠人无任何利益可言,也与增雨的本质不符。
二、处理附义务赠与时要注意什么
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二)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
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三)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
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四)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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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所附义务不能是既存义务、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负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义务不能属于不能履行义务等,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订立附义务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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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款或者解除条款,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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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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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附义务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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