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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自采取逮捕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为五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期的情况下,在五个月内部能完成审理工作的,须得到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期限至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自采取逮捕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为五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期的情况下,在五个月内部能完成审理工作的,须得到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期限至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自被捕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五个月时间。若涉案者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五个月之内不能完成审理工作的情况下,则必须获得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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