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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到期是否需要出具终止证明
当劳工合同期限届满时,雇佣方有责任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开具终止合同证明书。
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后,雇主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包括员工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障系列事宜的转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合同到期是否要收回原合同
在合同期限结束之后,原合同并不需要被收回。
事实上,合同文件仅仅是双方合意存在的凭证而已。
当合同已充分履行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如若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可以通过协议形式解除该合同。
同时,法律也允许各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可由某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因素。
若这些解除合约的条件效应出现之时,解除权限拥有者即可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此前提下,我们必须明确指出,雇佣双方应在劳动合约即将届满之际,以书面形式发布终止通告,也就是所谓的“终止合同证明”。当协议解除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期限之内,作为雇主的您需要完成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事项的移交,这其中包括了员工人事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各方面的转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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