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务重组能否享受扣除优惠
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扣减行为。
在公司的合并过程中,不论是原有的债权或债务,都必须毫无保留地交由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来继承和承担其全部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公司在解散以前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也需要由最终解散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其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解散前已经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债务的偿还做出过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可视为例外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进行合并时,其各自所拥有的债权与债务需要由合并后继续保留活力的公司或是新的成立的公司负责主理和继承”;
紧接着,又在第一百七十六条补充说明:
“在公司分立之前,所有曾经存在的公司都应对各自所欠下的债务负起共同的连带责任。
但若是公司在分立之前已和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了具体且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一条款便不予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二、公司债务重组能扣除吗
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扣减行为。
在公司的合并过程中,不论是原有的债权或债务,都必须毫无保留地交由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来继承和承担其全部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公司在解散以前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也需要由最终解散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其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解散前已经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债务的偿还做出过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可视为例外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进行合并时,其各自所拥有的债权与债务需要由合并后继续保留活力的公司或是新的成立的公司负责主理和继承”;
紧接着,又在第一百七十六条补充说明:
“在公司分立之前,所有曾经存在的公司都应对各自所欠下的债务负起共同的连带责任。
但若是公司在分立之前已和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了具体且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一条款便不予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在公司实施债务重组或者合并的过程当中,原来的债权和债务必须得到全面的转移,以便让合并之后建立起的新公司或者是新产生的公司能全面地继承这些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公司决定进行解散操作时,其现有的债务责任也必须被视为共同责任的一部分,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形式的债务偿还约定能够提供独立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为这一事项作出了清晰而具体的规定,即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原来的债权和债务将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生的公司来进行处理;如果是采取分立的方式,在分立之前的公司仍然需要对旧有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但书面协议可以作为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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