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生效后可否拒绝履行
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相关条款(第五百二十五条)明确指出:
若双方均负有债务,且并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应同步履行义务。
当一方债权人在另一方尚未履行其债务之前,享有拒绝接受该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而对于在债权人已履行债务但未达到先前约定标准的情况下,同样存在拒绝对方提出的同等履行要求的合法权益。
此外,第五百二十六条进一步详述了在双方承担债务情况下,各自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在先履行债务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不达协议标准的情况下,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请求;
与此同时,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若能保证其履行符合事先约定,则后履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其履行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生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如在其各项条款中并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进一步修订和补充。
这种补充协议主要是针对某部分合同中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因此它与原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应。
对于合同双方来说,这种补充协议具有不可忽视的约束力,甚至有时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会优先于原有的合同内容。
缘由在于,补充协议正是为了应对原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新的挑战或者存在的漏洞等问题所作出的新约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在合同尾部添加这样一句话“本合同未涉及到的内容,若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此份补充协议将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权威”。
假使原有的协议并没有对此类事项做出特别的规定,那么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并签署的补充协议便能够拥有与原协议相仿的法律影响力。
实际上,从实践角度来看,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往往超越了原有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赋予的相关规定,当合同中并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做出明确规定时,则此种情况下各当事人应负有同时履行各自义务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债权人享有权利在对方尚未完全履行其债务之前,拒绝接受对方的履行。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有权拒绝按照相同比例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倘若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则有权拒绝接受对方的履行请求。反之,若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严格遵守了合同约定,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没有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二十六条明文规定了债务履行的顺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