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完成哪些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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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市级政府在合法征用公共集体土地时,必须遵循农用地转用审批、公平制定补偿方案、履行经济赔偿承诺及依法操作程序。如补偿不达标,权益受损者有权先尝试政府交涉,协商无果后可通过政府裁定或直接诉诸法院,提交相关法规和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完成哪些手续

一、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完成哪些手续

市级政府对于公共享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合法征用时,需依照一系列的法定程序运作:

首先是办理必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展开土地收购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当精心策划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以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受影响者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另外,政府还需要切实履行其承诺,向受到征收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支付合理与全面的经济赔偿

除此之外,还需要按照专科法律流程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用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时即构成对受影响者权益的损害,这时被征收人有权维护自身权益,可提起以下措施:

第一,寻求政府交涉。

在多数情况下,当发现相关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时,可以选择与之协商沟通以解决可能存在的误解,从而节约彼此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第二,依循法定途径请求政府裁定。

若因征地问题与开发商及政府相关部门产生纷争且经过自行协商仍无法解决矛盾时,可以选择请求政府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最后,也可以选择通过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提交相关证据,诸如本地的土地管理法规以及对方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要哪些手续

市级政府对于公共享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合法征用时,需依照一系列的法定程序运作:

首先是办理必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展开土地收购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当精心策划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以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受影响者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另外,政府还需要切实履行其承诺,向受到征收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支付合理与全面的经济赔偿;

除此之外,还需要按照专科法律流程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当土地征用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时即构成对受影响者权益的损害,这时被征收人有权维护自身权益,可提起以下措施:

第一,寻求政府交涉。

在多数情况下,当发现相关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时,可以选择与之协商沟通以解决可能存在的误解,从而节约彼此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第二,依循法定途径请求政府裁定。

若因征地问题与开发商及政府相关部门产生纷争且经过自行协商仍无法解决矛盾时,可以选择请求政府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最后,也可以选择通过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提交相关证据,诸如本地的土地管理法规以及对方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市级人民政府在办理合法征用公共集体土地之事宜时,务必严格依照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公正地制定涉及补偿款项的方案、严谨履行所做出的经济赔偿承诺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若遇补偿内容未能达到预期标准、被征收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当事人有权首先寻求与政府进行沟通交涉,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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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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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达州市2018年47一1政府征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规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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