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诈骗女嫌犯在哺乳期能否被拘留
对于实施诈骗行为之犯罪主体,提交有效证明表明正在哺乳期且育有幼儿之未决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存在导致社会潜在风险的可能性,经严格审理并审批后,即可实行取保候审政策,避免进一步推行刑事拘留手段。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公安执法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监管部门对尚未接受逮捕或已在捕获之后需变更强制囚禁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为了避免其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签发保证书,确保保证随时到案,不会对其实施拘押或者临时解除其所受之羁押的一种特殊强制手段。
这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诈骗女嫌犯在哺乳期是否可以拘留
对于实施诈骗行为之犯罪主体,提交有效证明表明正在哺乳期且育有幼儿之未决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存在导致社会潜在风险的可能性,经严格审理并审批后,即可实行取保候审政策,避免进一步推行刑事拘留手段。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公安执法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监管部门对尚未接受逮捕或已在捕获之后需变更强制囚禁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为了避免其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签发保证书,确保保证随时到案,不会对其实施拘押或者临时解除其所受之羁押的一种特殊强制手段。
这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处于哺乳期并且担负着婴幼儿抚养责任的欺诈犯罪案件尚未结案的被告,在没有明显社会风险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政策,但必须经过严密的审查批准过后才能够予以施行。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强制性措施之一,其容许被告在受到严格监控之下,得以暂时不用入住监狱,同时要求被告通过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等方式,以确保他们积极配合与司法程序相应的各项工作,而这一切都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告逃避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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