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身处一般情形之下的劳动者,如欲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而针对处在试用期之内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即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即有义务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际,确保出具合法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即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妥善地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者应提前几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企业有义务提前30天采取书面方式向员工当事人传达相关的解约事宜。
2.当企业决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首先告知职工代表大会(即工会)其具体原因。
如若企业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或劳动合同条款,工会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企业对此应进行深入审议工会的意见,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最终处理结果。
3.如果员工因病或非职业性伤害导致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或者即使更换工作岗位或接受培训仍然无法胜任,又或者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剧烈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后依然没能达成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共识,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当事人亦或是另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以此为前提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普通的劳动者想要与雇主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申请;而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雇主便可。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雇主有责任为劳动者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劳动者个人档案以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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