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来说,以下是具体的评估标准:
1.医疗费用:
根据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药品及治疗费用的收据、住院费用以及病历及处方进行确认和核算。
2.误工费用:
应根据伤害人的实际伤情、康复情况,参考法律医学鉴定或相应医疗结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评估和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将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在差旅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来进行赔付。
4.护理费用:
若护士人员拥有稳定收入,护理费用的理赔可参照本意见中的误工费用计算方法执行;
如护士人员没有稳定收入,则护理费用的理赔额将按照该地区市居民平均生活费的准则进行测算。
5.住宿费用:
需依照与本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出差标准来计算住宿费用。
6.残疾赔偿金:
参照现行伤残比例系数,并且按照诉讼地所在行政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出,自受伤之时起,以二十年为限进行赔付。
7.丧葬费用:
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丧葬费用标准进行偿付。
8.死亡赔偿金:
根据该地区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进行算计,总共赔偿二十年;
当受害者年满六十周岁后,每年增加一岁,赔偿额度将会递减;
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受害者,只需赔偿五年即可。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该地区居民生活救助困难水平计算。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养育对象,养育至十八周岁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来说,以下是具体的评估标准:
1.医疗费用:
根据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药品及治疗费用的收据、住院费用以及病历及处方进行确认和核算。
2.误工费用:
应根据伤害人的实际伤情、康复情况,参考法律医学鉴定或相应医疗结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评估和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将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在差旅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来进行赔付。
4.护理费用:
若护士人员拥有稳定收入,护理费用的理赔可参照本意见中的误工费用计算方法执行;
如护士人员没有稳定收入,则护理费用的理赔额将按照该地区市居民平均生活费的准则进行测算。
5.住宿费用:
需依照与本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出差标准来计算住宿费用。
6.残疾赔偿金:
参照现行伤残比例系数,并且按照诉讼地所在行政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出,自受伤之时起,以二十年为限进行赔付。
7.丧葬费用:
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丧葬费用标准进行偿付。
8.死亡赔偿金:
根据该地区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进行算计,总共赔偿二十年;
当受害者年满六十周岁后,每年增加一岁,赔偿额度将会递减;
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受害者,只需赔偿五年即可。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该地区居民生活救助困难水平计算。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养育对象,养育至十八周岁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部分,必须根据医院开出的证明进行核算;2. 误工费用的核定,需要参考受害人的伤害程度以及相关的医疗证明;3.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部分,按照公务人员出差时的标准支付;4. 护理费用的计算,若受害人拥有固定收入,则参照其误工费用标准,若反之,则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作为参考;5. 住宿费用部分,参照公务人员外出办事时的标准予以支付。在工伤赔偿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受害人残障程度与所在地本年度的人均收入来确定,最长赔偿期限为二十年;而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也会按照特定的规定标准进行赔付。值得注意的是,死亡者的年龄越大,其赔偿年限将会相应缩短。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部分,将以困难救助的水平为基准,直至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或者致死方年满七十五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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