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送同事回家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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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下班护送同事途中受伤可能算工伤,条件是路线合理、时间在工作日范围内,事故非员工主要责任。若行程为日常工作必要环节,因工作引发的交通事故,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
下班送同事回家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下班送同事回家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员工下班护送同事回程的过程中负伤,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范畴,这取决于相关路线是否构成合理路径,以及时间是否合理,同时还需考量事故的主次责任归属问题。

倘若该项行程成为员工日常工作必经之路,是在当日合理的工作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意外事件,且非员工主观过错导致,那么我们有权将此情况划入工伤范畴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班送同事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可以划分到工伤范围

在员工下班护送同事回程的过程中负伤,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范畴,这取决于相关路线是否构成合理路径,以及时间是否合理,同时还需考量事故的主次责任归属问题。

倘若该项行程成为员工日常工作必经之路,是在当日合理的工作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意外事件,且非员工主观过错导致,那么我们有权将此情况划入工伤范畴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在员工结伴下班的途中护送同事的过程中受伤,且该行程与日常工作紧密相关,行程路线合理,发生意外的时间段也在正常工作日之内,并且员工在此次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并非主要责任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视为工伤。如果该行程属于员工日常工作所必需经历的环节,且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那么员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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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
上班途中受伤后,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职工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书、劳动合同等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
上班途中受伤后,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职工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书、劳动合同等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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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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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送货员送东西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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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伤情极其轻微,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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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受伤是否是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受伤是否是工伤要分情况。在上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伤害,属于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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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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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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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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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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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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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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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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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应该如何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
上班途中受伤后,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职工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书、劳动合同等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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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开车受伤是否是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受伤是否是工伤要分情况。在上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伤害,属于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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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由此分析,职工上下班途中走路摔倒或者骑自行车摔伤骨折,由于不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北京李政法李政法先生:来函收悉;二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编辑同志,一是上下班途中那专门把“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作为一项工伤条件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呢二是我单位某员工在上班时间,室外作业时被马蜂蜇伤:我是一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者,有几个案例想咨询一下,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与上班时间的工伤认定不同,它必须同时符合上述2个要素,缺一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第二个问题是上班时被马蜂蜇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一是如果说上下班途中都可以算作工作时间。因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认定,应该根据其中
第十四条的各项要求,严格对应后加以确定。您的
第一个问题是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工伤认定,像上班路上走路摔倒后的腿外伤以及骑自行车摔倒后的骨折是不是都应该算作工伤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其中包括了2个要素,即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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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下班途中工伤怎么认定 一、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各方都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该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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