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以上就是最新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的规定。
二、最新商标侵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商标侵权之司法解释当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用于企业字号且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中显著性地使用时,若易使广大相关公众产生误解,那么便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如判定侵权行为确属存在,则应立即命令相关方立即终止侵权行为,同时对侵权商品进行查封、扣押及销毁,对于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以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也需予以没收。若违法经营额达到或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则可对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低于五万元人民币,则可处以不超出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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