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公告是在开庭前还是开庭后
法院应该在开庭宣告之日往前提早三天,通知被告参加即将召开的庭审活动。当法院决定启动开庭审判程序之后,朝着立案的这一方向,需要提前将时间安排通知所有有关的参与人员,预设的庭审安排往往会在实际开庭日期之前的三天内被通知到位。而且对于公众关注度较高时常需公开审理的情形,法院也有责任在预先预留的三天之内,向社会大众发出一则开庭公告告知此事。在开庭之举行前,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及流程要求,他们可以召集卷入事件中的公诉方代表、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针对回避案件的法官、出席庭审的证人名单拟定、排除对事实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等一系列可能与案情审理过程密切相关的议题,进行深入交谈并充分听取各方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法院公告是什么意思
法院公告乃独家负责行使裁判权力之国家机构面向普天大众所发布的严谨法律文书。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日常运作过程中,公告的运用范围极为广阔。
根据法定流程,将法院公告进行细致划分后可得非讼公告与诉讼公告两类。综观定义,法院公告即指法院针对一些诉讼活动或特殊案件及相关人员、事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面向全社会公开宣布并予以张贴刊载的告知性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根据规定,法院必须于开庭日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向被告方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以告知其参与法庭审理的具体事宜。在完成立案程序之后,法院有责任提前向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员发出庭审时间的通知。对于需要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则需要在开庭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以便公众知晓。在开庭之前,审判员有权召集公诉方代表、被告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针对回避问题、证人名单的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等重要议题展开深入讨论,并充分倾听各方的观点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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