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非法拘禁案是否必须判刑时,这主要依据该案件的详细情形及法庭的最终裁决来进行判断。普遍来讲,若实施者被证实确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事实,且情节较为恶劣的话,那么法庭通常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加以刑处。然而,若是在此类案件中出现了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亦或是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那么法庭便有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量刑处理。因此,虽然非法拘禁罪并不必然导致绝对的刑罚,但是通常情况下,犯罪者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涉及到非法拘禁行为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最终是否会判定被告有罪以及所应承受的刑事惩罚,往往要根据各个案件中的特殊细节以及法院作出的裁决来确定。原则上讲,如果被告人确实存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恶劣行径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然而,假如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其他一些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例如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又或是在整个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当中,只扮演了次要角色,充其量只是被利用的角色,那么如果能得到受害人的充分谅解,法院有可能对他们采取宽容的审判措施,即不判定他们有罪。纵然如此,这些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