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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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判定标准包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或在经济往来中私收回扣、手续费。判断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考察被告人身份、是否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利、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及是否私收回扣。满足全部条件则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法院将综合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
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一、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若某单位犯有受贿罪,其判定标准主要包括:该单位在经济活动中,通过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严重者。另外,倘若该单位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以及手续费,亦以受贿罪论处。在实践情形中,我们需严格依据以下几个层面来评估某个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1.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在职员工;2.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3.被告人是否确实为他人谋求到了利益;4.被告人所实施的索取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5.被告人是否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私下收取了回扣或者手续费。若以上所有条件均得以满足,则可认定该单位构成受贿罪。反之,若未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该单位可能并不构成受贿罪。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应综合考量案件的事实情况与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的情形是什么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作以下详尽阐述: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组织,即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等;

其次,其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这是通过单位的决策机制进行的,代表了整个单位的集体意志;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

最后,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正常管理秩序及良好声誉。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单位受贿罪的具体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单位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根据自身利益索取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以达到为特定人士争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并且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次,如果在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单位私自撤销回扣或手续费等隐性费用的行为也应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在判断某个单位是否构成本罪时,需要结合各相关方面进行仔细调查核实,包括被告人的具体角色、是否存在索要贿赂、是否有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以及是否存在私下撤销回扣等行为。只有当所有的条件都得到满足,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反之,则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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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判定标准包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或在经济往来中私收回扣、手续费。判断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考察被告人身份、是否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利、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及是否私收回扣。满足全部条件则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法院将综合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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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如何认定?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怎样界定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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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判定标准包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或在经济往来中私收回扣、手续费。判断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考察被告人身份、是否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利、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及是否私收回扣。满足全部条件则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法院将综合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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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身居高位,却经常利用人际关系大肆的行贿受贿,如今被人举报进了警察局,请问一下知道的朋友行贿受贿与人情往来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区分人情往来与受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综合认定:
1、审查送钱和收钱的理由。人情往来一般存在在节日或操办喜事等事由,送钱人并无其他请托事项,而受贿送钱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有时利用节日或操办喜事之机,也有在其他时间送钱;
2、审查双方的关系。人情往来的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和交往基础,或存在亲属、友朋关系,或长时间有相互帮助的基础,而受贿的行贿、受贿双方或交往时间不长或虽然交往时间长,但主要是工作或业务上的交往,且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制约与被制约等关系;
3、审查送钱数额。人情往来的款项数额一般不大,而受贿的数额一般比较大,考查数额大小应依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来确定;
4、审查款项流向。人情往来往往存在双方互相给予钱或礼物,而受贿仅是行贿人单方给予受贿人财物。 领导本来有权,处于强势地位,行贿者往往就是用钱来买领导的权来为他们办事,送钱是单方面的,这与互相往来的人情关系有本质的区别。而领导借钱,则更有很大的伸缩性,如果长期不还,当事人还好意思去要吗?所以常常演变为索贿。是人情往来还是受贿,是借钱还是索贿,恐怕只有当事人心里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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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判定标准包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或在经济往来中私收回扣、手续费。判断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考察被告人身份、是否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利、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及是否私收回扣。满足全部条件则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法院将综合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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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妹犯了行贿罪了,为了让客户完成销量,实现这个月的冲刺,涉嫌了行贿了,那行贿经济往来怎么解释呢?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刑法第389条第2款、第391条、第163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涉及“经济往来”,在查处此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
“经济往来”,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经济往来”,但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政府采购则属于“经济往来”。
认定是否属于“经济往来”对于认定是否成立商业贿赂犯罪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或者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1款或者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设备、办公用品采购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公司内部人员安排、职位调整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1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商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往来”不仅限于商品购销活动,凡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贷款、工程建设、保险、商业服务等活动,都属于“经济往来”。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391条或者第389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或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一方面可以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正确区分和统计所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是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还是一般的贿赂犯罪案件。《意见》对如何认定“经济往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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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行贿多少构成犯罪?
经济往来行贿数额达到一万构成立案的标准,行贿分子会被公安机关调查,执行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有些人会给相关部门人员行贿,给予财物,个人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一万,如果是公司行为,则应当在十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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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是经济犯罪吗
[律师回复] 贪污犯罪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二、法定性经济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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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中多少钱或礼物算行贿?
在经济活动中,个人送礼或者其他财物达到一万元的,构成行贿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没有获取非法利益,则不能认定行贿。除了个人行贿,有些企业也存在行贿违法行为,企业行贿数额超过十万则会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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