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望风人员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针对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责任承担,并不仅仅局限于开设赌场的主体及经营管理人员,还包括那些向赌场提供各种协助与服务的相关人员,例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望风人员”。这些望风人员在整个开设赌场过程中扮演着辅助性的角色,尽管他们自身可能并未直接涉及到赌博活动,然而他们的行为却在客观上为赌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与保障,因此,他们有可能会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或从犯。在实践情形中,对于望风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需要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发挥的作用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若望风人员的行为对开设赌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主犯;反之,如果他们的作用相对较小,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总而言之,开设赌场罪的望风人员在特定情形下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具体的责任范围则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并非单纯针对赌场运营者负责,同时涵盖了为赌场赌博活动提供协助服务的望风人员在内。尽管这些望风人员并无实际参与赌博行为,然而他们所从事的行为对赌场的顺利运行起到了支撑作用,因此有可能被司法机构认定为共同犯罪或者从犯。至于其应负的具体法律责任,则须视乎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产生的影响力而定。对于从犯而言,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予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在特定情形之下,望风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具体的责任程度则需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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