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核与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之际,应当由检察长做出决定;然而,对于那些重大复杂的情形,应提请检察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并做出决定。这也就表明,倘若某位人士在遭受刑事拘留八日之后被批准逮捕,这并不必然构成违法行为,因为拘留和逮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乃是两个性质迥异的阶段。拘留往往被视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初步调查及审查工作的有效手段,而逮捕则是更为严峻的强制措施,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确定具备充足证据来证实其涉嫌的罪行。在遭到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将会对相关案件展开进一步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若经审查,案件被判定为重大复杂案件,按照法律条款规定,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并做出决定。这就意味着,即便是重大案件,检察院亦有可能在审查完毕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程序违规等问题,进而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因此,若某人在遭受刑事拘留八日后被批准逮捕,这很可能是检察院基于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审查结果所做出的决策。若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认为逮捕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或检察院重新审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刑事拘留8天可以放人吗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为14天,此期限自被依法送往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这14天之内,执法机构需向检察官提交申请进行批准审核,而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核实时间为7天,该时间包含在14天之内。若经核实后决定予以逮捕,则将继续执行拘留;反之,若未予批准,则将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3.延长的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在此期间,检察机关仍需对其进行核实,核实时间同样为7天。在这30天内,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官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若经核实后决定予以逮捕,则将继续执行拘留;反之,若未予批准,则将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批准逮捕的操作过程中,应当经由检察长作出最终决定;而对于那些涉及到重大、复杂情况的案件,则需要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审议。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与逮捕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阶段,前者主要适用于初步调查阶段,以便获取相关涉案信息;而后者则属于在掌握充足证据之后实施的严惩措施。假如有人在经历了长达八天的拘留期之后,被法院批准逮捕,那么这必定是经过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公正判决。如果对上述定罪量刑持有异议,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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