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同案犯行为的情况并不被视为立功,而应归类为坦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处理:
(一)成功制止了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向司法机关检举揭露了监狱内或监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核实后确认为真实的;
(三)在科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
(四)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能够舍己为人,救助他人生命安全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展现出卓越表现的;
(六)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其他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供述同案犯是立功吗
犯罪者供出共犯并不被视为立功表现,只有当他向法院或执法部门揭露其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并且经过调查证实,才能被认定为立功。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到的犯罪分子在被捕之后,揭露出同伙的共同犯罪事实部分,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减轻处罚。
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所有揭露同伙罪行的行为都应该获得免责或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分子究竟是否存在立功表现,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审查判断。
在原则上,当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时,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表现得有立功表现:
(1)揭发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过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露同伙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且经过官方调查核实;
(2)提供关于已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更新信息,这些信息必须经过官方调查核实;
(3)防止他人正在实施或者试图实施的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逮捕作为嫌疑对象的其他人,无论他们是否参与了此次犯罪案件;
(5)拥有其他能够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显著特征或者表现。
同样地,如果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之后,却未能展现出明显的立功表现,但他们能够提供一些重大犯罪行为或者重大案件的有用线索,确保案件调查工作得到推进,也能够视为重大立功的一种形式;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能够阻止他人正在准备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也能够被认为是一种重大立功。
详细来说,如果犯罪分子愿意配合警方,协助捉拿其他重大案件的罪犯(包括他们之前的同伙),或者是对国家和社会做了其他一些重大贡献的事情,这也是构成立功的表现。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即使犯罪分子存在立功表现,这并不能保证在刑事案件中应该获得完全免除刑罚或者大幅度减少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揭示并指控共同案件的涉案人员,其行为通常被归类为坦白而非以立功论处。根据我国现行法例,具备以下六大类重要立功表现之一者,将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减轻刑罚:(1)成功阻止了其他人实施严重的违法犯罪行径;(2)对重大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并经过核实确认;(3)在科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创新成果或者实现了技术方面的重大革新;(4)不顾自身安危,勇敢地去抢救他人的性命;(5)在处理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展现出非凡的才能与勇气;(6)为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其他類型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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