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绑架勒索罪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结合犯情形,但其本质上确属于复合犯罪类型。结合犯,亦称复合犯,是指将两个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合成为一个独立构成要件的新罪名。然而,在绑架勒索罪这一特定案件中,绑架与勒索两种行为本身便已构成了一个完整且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不需要其他犯罪行为的参与配合。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以绑架他人作为手段,向其亲属或者有关方面勒索财务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绑架罪,充分彰显了该罪名所具备的复合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勒索罪警察调解还会判刑吗
1、若涉及的系自诉案件,经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有权自行撤回起诉,此过程中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应过多干涉;
2、然而在公诉案件之中,即便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与和解,被告人依然需要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害人所出具的谅解书仅能对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产生影响,而对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定,则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量,和解协议仅作为减轻刑罚的参考因素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绑架勒索罪这一严重违法行为,从其复杂充分性来看,可被视为一种混合型犯罪,然而并不典型地以结合犯的形式展现出来。相比之下,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下,绑架和勒索这两个行为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无需其他犯罪行为的参与便能成立。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绑架他人作为要挟获取财物者,应被定义为绑架罪,此即表明绑架勒索罪具有复合性质的本质特征。总而言之,尽管绑架勒索罪并非常见类型的结合犯,但正如我国法律所定义的那样,该罪行确实涵盖了绑架和勒索这两大犯罪要素,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独立且复杂的混合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