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强制猥亵与侮辱罪行以及猥亵儿童罪状皆被视为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其中,强奸罪所针对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利;而强制猥亵及猥亵儿童罪则侵犯到个体的性羞耻感与身心健康领域。从理论角度来看,强奸罪暨强制猥亵罪是可以并行存在的,因为它们所侵害的对象各不相同,且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同时触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然而,是否能够并行,仍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便可判定为并行。举例来说,倘若某位人士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同时对受害者施加了强制猥亵,那么他的行为便有可能同时构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同时触犯多重罪名,进而依法作出裁决。若是法院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同时构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那么这两大罪名便可并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于强奸罪以及强奸未遂所涉及到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差异。强奸未遂在量刑上往往会参照既遂犯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处罚。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强奸罪,即是违反妇女性自主权的规定,通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交行为,或者是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虽都属于性质恶劣的性暴力犯罪,然而它们所维护的法益却有所区别。前者主要旨在捍卫女性的性自主权益,而后者则强调个人性的不可侵犯的尊严与身心健康等方面。理论层面上讲,两种犯罪间确实有并存的可能性,尤其是当某类行为同时对上述两个法益产生了侵害时。举例来说,若有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有伴随着强制猥亵行为,那此类行为就有可能同时触犯上述两类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相关证据,审慎考量是否存在多种罪名须予合并处罚的情况,然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宣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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