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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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决定借条生效的关键条件是,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了借款人。总而言之,借款从出借人手中转移到了借款人口袋,那么借贷关系才得以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生效

一、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生效

借条是借款人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口说无凭,但光有凭借条,也不能笃定借贷关系成立。

决定借条生效的关键条件是,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了借款人。

总而言之,借款从出借人手中转移到了借款人口袋,那么借贷关系才得以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条在什么情况下无效的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若出现如下特定情形,则可能导致借款协议(即“借条”)无效:

首先,若借款协议违约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并且此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那么,该份借款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若借款协议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同样会导致其效力丧失;

最后,若借款协议系行为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份借款协议亦将被判定为无效。举例来说,倘若借款协议是在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形成的,并且这些情况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情形,那么,该份借款协议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实际情形中,是否构成无效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们需要明确,认定借据具备法律效力的至关重要因素在于,出借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义务。更为精准地说,借款必须由出借人亲手交至借款人手中,这样的行为才能够真正构建起借贷关系。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一旦完成了借款的交付,该份合同便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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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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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条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判决对方还钱,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判决对方还钱,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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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条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判决对方还钱,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判决对方还钱,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哪些情况下,借条可能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条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判决对方还钱,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判决对方还钱,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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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生效
决定借条生效的关键条件是,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了借款人。总而言之,借款从出借人手中转移到了借款人口袋,那么借贷关系才得以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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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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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去问别人借钱来着,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不承认,请问借款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都有啥?
[律师回复]
一、明确保证人责任性质
  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种是保证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导致无效。本文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形。
  对于主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因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担保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已由一般抽象的社会化关系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双方缔结该利益关系便互负通知、协助、保护、忠实之法定义务。
  如果担保人违反此类法定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对方有权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请求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其损失。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因主合同的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担保人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若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缔约过程中履行了通知、协助等法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则不承担主合同无效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保证人作为主合同债务的辅助人,在主合同无效时其承担的缔约过错责任属于补充性的责任,而不是连带性的责任,因此,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是缔约上的责任,即因缔约担保合同时主观上有过错而引发的民事责任,而非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有过错的界定
  所谓“担保人有过错”,应指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促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具体可概括为:
  
1、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从而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
  
2、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事由仍积极促成主合同的成立或为主合同的订立进行居间活动;
  
3、主合同内容上违法,保证合同与之同时订立,可以认定保证人对主合同的订立具有过错;
  
4、如果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证人已查知其真实目的时,仍为其提供担保的。
  此种过错的特点在于:
  1?它是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向担保人的延伸,是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按照民事责任的原理,担保人主观上有过错,又实施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无疑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其在缔约时已经认识到主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为之提供保证担保也应该无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就负有通知等义务,及时止损,防止无效的结果发生,若担保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仍提供担保,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订立主合同。说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采取放任的态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对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属于借款时效未过期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款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因时效问题发生争议,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

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此条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虽然此批复规定了借用社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案件,但在民间借款纠纷中,也常常存在债务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经过债权人追索并经债权人通过书面等形式重新认可的情况,对此,也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自愿放弃,此时债权人债务人,就具备胜诉权。

二,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时效认定。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二、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咋算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非民间借款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长期诉讼时效,而非3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款合同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提讼的,则丧失胜诉权。民间借款合同时效分无还款期限合借款同和有还款期限借款合同两种情形。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3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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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借条生效吗
根据《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来看,要是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胁迫另一方写下借条或者在事先写好的借条上面签字,这种情况下该借条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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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知道关于借条无效的具体情况,产生原因以及适用范围,结合具体案例简单分析一下,最好举例子谢谢
[律师回复]
一: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非法活动”主要包括:赌博、买卖毒品、走私等活动。
  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定要问清楚借款人的借款意图,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上述的非法活动的,出借人一定不要借,殊不知借出去之后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二:借给未成年的借款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在我国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单独所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借款给未成年人,此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民事行为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借款系高利贷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款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的部分。而此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就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说高利贷就不用还。债务纠纷中本金其利息还是要还的,这里所指利息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
  
四:以胁迫、威胁等手段建立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即使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能够证明,但若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述即为借条无效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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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1、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4、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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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需要的是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样的,就是类似于A向银行贷款然后给B用,这样可以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吗?
[律师回复] 情况
一:主合同失效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了,那么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将随主合同无效而失效。但是如果明确约定主合同效力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在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按照有效担保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担保责任。
情况
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如果借款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骗取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担保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反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合同将视为无效。
另外,如果借款人、担保人与反担保人恶意传统,促使借贷双方签订主合同,反担保人、担保人、借款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前签订的主合同也将视为无效。
情况
三:担保主体不符合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而且这些机构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进行担保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听诊。
我公司有借款合同,不知道公司借款合同有效么,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无效的观点:
1.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发布的《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无论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125条,还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只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3.从《合同法》第209条的“申请展期”金融术语,以及第210条、第211条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用语可以看出,其第12章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应该转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有效的观点:
1.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其第211条第2款规定,也只是对利率才适用国家有关限制规定。
2. 《贷款通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制定的规章,其第73条规定应该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79条规定禁止非法融资行为作出的规定。否则,即使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也不能是借款人被“取缔”。
3. 只要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没有非法融资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否则,《商业银行法》第46条准许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规定,不是有任人唯亲之嫌!
4. 司法解释虽然也是法律渊源,但在我国却不是完全意义上立法,只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当时《合同法》尚未颁布,因此,其解释也只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当时还在施行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的解释。
5. 从《经济合同法》第24条、《借款合同条例》第2条可以看出,当时的民法中的借款合同仅只贷款人是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
6. 退一万步,就算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法》第12章所指的“借款合同”,难道不能是有效的无名合同吗?(比如说“拆借合同”或“民间借贷合同”)
以上就是公司借款合同有效么的回答,望采纳。
我公司有借款合同,不知道公司借款合同有效么,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无效的观点:
1.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发布的《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无论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125条,还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只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3.从《合同法》第209条的“申请展期”金融术语,以及第210条、第211条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用语可以看出,其第12章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应该转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有效的观点:
1.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其第211条第2款规定,也只是对利率才适用国家有关限制规定。
2. 《贷款通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制定的规章,其第73条规定应该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79条规定禁止非法融资行为作出的规定。否则,即使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也不能是借款人被“取缔”。
3. 只要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没有非法融资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否则,《商业银行法》第46条准许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规定,不是有任人唯亲之嫌!
4. 司法解释虽然也是法律渊源,但在我国却不是完全意义上立法,只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当时《合同法》尚未颁布,因此,其解释也只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当时还在施行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的解释。
5. 从《经济合同法》第24条、《借款合同条例》第2条可以看出,当时的民法中的借款合同仅只贷款人是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
6. 退一万步,就算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法》第12章所指的“借款合同”,难道不能是有效的无名合同吗?(比如说“拆借合同”或“民间借贷合同”)
以上就是公司借款合同有效么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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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借条无效
在特定情况下,借贷协议可能被宣告无效。这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通过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例如,若协议因欺诈、胁迫或利用对方困境而订立,其法律效力将受到质疑。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借贷协议失去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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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和朋友合办了一家公司,最近发生分歧,我想问一下担保法无效借款合同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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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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