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且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彩礼和嫁妆是属于谁的
中国现行法例之中,关于彩礼与嫁妆的归属权问题尚未制定明确的法规。
然而,根据长久以来社会上的普遍习惯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情形,我们可以得知,在缔结婚姻关系之时所赠送的聘礼和陪嫁的财物,应该被认定为女性的私有财产,特别是从婚前开始就是这些物品的主人。因此,从法理角度来看,这部分财宝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综上,彩礼和嫁妆可以被理解成送予妇女家庭的可支配资产,通常被登记注册为女性的婚前财产。若是在此类经济纠纷中出现了争议,那么就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解决,比如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问题需依据特定情境进行评估与判断。若财产购于双方领取婚姻证书之后,并且对于嫁妆的所有权归属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则此类财产理应归为夫妻共有的婚姻共同财产范畴;倘若财产购置发生在领取婚姻证书前,同时双方对于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未能达成共识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这类财产无疑应当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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