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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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程序中有所不同。驳回起诉通常因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要求,而驳回诉讼请求则因缺乏充足事实或法律依据。操作阶段上,驳回诉讼请求用于实体审理后,而驳回起诉可在任何阶段因程序性问题采用。法律文件上,前者用判决书,后者用裁定书。影响上,驳回诉讼请求后一般不能再起诉,而驳回起诉后可重新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一、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涉及到相关司法程序的处理,但两者适用的条件和阶段却有所差别:对于前者来讲,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要求;而后者则是当且仅当当事人的诉求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然而其中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时才会被适用。

其次,在操作阶段方面,驳回诉讼请求通常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环节之后被采用。而驳回起诉,无论是在实体审理之前还是之后,只要满足了相应的程序性要求,都有可能加以采纳,这是针对程序方面所做的评价,因此通常应当使用裁定书作为其法律依据。再来看看两者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类型有所不同: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在案件中能否胜诉的判断,因此它应该采用判决书这种正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体现。而相比之下,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性问题做出的评判,因此更适合采用裁定书来表述。

最后,就它们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当事人类似的诉求如果被判决驳回的话,除非出现了新的事实依据或者合理理由,否则将严格依循“一事不再理”的法治原则,他们无法再次启动该案的起诉程序。而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只要原先的起诉条件得以满足,当事人就依然可以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还可以再次起诉吗

在被法院驳回起诉之后,当事人仍然具备诉讼资格并未触犯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有责任予以受理其请求;

然而,若其选择再次发起诉讼,则须提供足以推翻先前法院所做出裁决的新证据,以证明原裁决可能存在偏差或失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涉及到相关司法程序的处理,但两者适用的条件和阶段却有所差别:对于前者来讲,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要求;而后者则是当且仅当当事人的诉求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然而其中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时才会被适用。

其次,在操作阶段方面,驳回诉讼请求通常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环节之后被采用。而驳回起诉,无论是在实体审理之前还是之后,只要满足了相应的程序性要求,都有可能加以采纳,这是针对程序方面所做的评价,因此通常应当使用裁定书作为其法律依据。再来看看两者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类型有所不同: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在案件中能否胜诉的判断,因此它应该采用判决书这种正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体现。而相比之下,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性问题做出的评判,因此更适合采用裁定书来表述。

最后,就它们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当事人类似的诉求如果被判决驳回的话,除非出现了新的事实依据或者合理理由,否则将严格依循“一事不再理”的法治原则,他们无法再次启动该案的起诉程序。而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只要原先的起诉条件得以满足,当事人就依然可以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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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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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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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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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犯了盗窃罪了,我想要上诉,但是被驳回了,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律师回复]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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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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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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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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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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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不适格。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提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案情】原告胡某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条件,可由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笔者建议对于原告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权利。一种意见认为,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权,后者为胜诉权,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评析】对《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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