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交通事故保险赔不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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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在停车场内不幸遭遇了事故,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无论是基于交强险还是商业险范畴内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只要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本身遭受损失,均可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
停车场交通事故保险赔不

一、停车场交通事故保险赔不

若在停车场内不幸遭遇了事故,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无论是基于交强险还是商业险范畴内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只要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本身遭受损失,均可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停车场交通事故归派出所管还是谁管

当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负有监管之责。具体而言,停车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由当地交警部门负责处理,当事人可选择报警求助。同时,对于停车场等非道路环境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亦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置。

关于道路的定义,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道路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即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位于某一特定单位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区域)。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及其对应的程序如下:

首先,接警并接受报案。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报案之时,会依照管辖权限进行立案处理;

其次,进行现场处理。在接案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立刻派遣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挽救生命及保护财产权益,以便于尽可能搜集更多有用的证据信息;

再次,进行责任认定。在全面掌握交通事故真相的基础之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与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作用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准确的判定;

第四,裁定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责任人采取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照或者拘留等处罚措施;

最后,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比例,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若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则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放损害赔偿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终止调解,并向双方发放调解终结书,从而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若在停车场内不幸遭遇了事故,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无论是基于交强险还是商业险范畴内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只要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本身遭受损失,均可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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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是警察让你停车的,这个费用是财政预算中的,不用当事人支付的。
如果交警要收 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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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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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3.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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