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利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消费者在自由挑选商品或服务之际,他们有权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以及优劣甄别;其次,消费者具有独立自主地选择向其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力;最后,消费者还可以自行选择所需要的商品品种或是服务方式。值得强调的是,当消费者在做出商品及服务购买决定之时,他们的选择行为必须是出于自身的自愿原则,而非受到经营者意愿的强制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利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消费者在自由挑选商品或服务之际,他们有权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以及优劣甄别;其次,消费者具有独立自主地选择向其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力;最后,消费者还可以自行选择所需要的商品品种或是服务方式。值得强调的是,当消费者在做出商品及服务购买决定之时,他们的选择行为必须是出于自身的自愿原则,而非受到经营者意愿的强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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