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立案侦查怎么办
自侦查机关预备立案起,应即开展证据搜集作业、传唤或询问关涉涉案人员及其关联证人、权益方以及司法鉴定、财务审计等程序。待至侦查过程完结,若将该犯罪嫌犯视为犯罪主体,则需递交检察机关审慎审查起诉。若涉及贪污受贿罪名,则在经批准逮捕后启动刑事侦查环节,通常情况下,此阶段的期限为两个月;如遇案情复杂,可申请最长延期至七个月。在此期间,由检察机关承担侦查、审查、公诉职责,通常耗时一个月。公诉结束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此阶段亦为一个月。为确保对立案材料的严格审查,通常会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
首先,审查是否存在相关事件,其次,确认已发生的事件是否符合犯罪案件的定义。若确属犯罪案件,还需进一步审查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常见的操作方式包括: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相关单位或组织调取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相关单位或组织代为调查特定问题;对于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认真进行审查,若发现证据不足,应通知自诉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会再进行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能够主动尽力退回赃款,那么在受到人民法院裁决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减轻或者适度从轻处罚。之所以我们认为对这种积极退赃的行为应当给予优惠,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除了情节极为轻微的情况之外,这些所谓的“退还”实际上都是在已经完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这些退还并不代表着行为人自发地放弃,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方的压力之下不得已采取的举措。相比起之前提到过的那种因心生悔意或者未能兑现承诺而进行的退还款项,这种情况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意显然更大。正因如此,同样也应该按照受贿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尽管他们确实退回了财物,但这并不能被视为具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行为。当然,由于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最终并没有真正获得财物,相对于那些已经实际获取利益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自然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给予从宽处理。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自侦查机关预备立案起,应即开展证据搜集作业、传唤或询问关涉涉案人员及其关联证人、权益方以及司法鉴定、财务审计等程序。待至侦查过程完结,若将该犯罪嫌犯视为犯罪主体,则需递交检察机关审慎审查起诉。若涉及贪污受贿罪名,则在经批准逮捕后启动刑事侦查环节,通常情况下,此阶段的期限为两个月;如遇案情复杂,可申请最长延期至七个月。在此期间,由检察机关承担侦查、审查、公诉职责,通常耗时一个月。公诉结束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此阶段亦为一个月。为确保对立案材料的严格审查,通常会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
首先,审查是否存在相关事件,其次,确认已发生的事件是否符合犯罪案件的定义。若确属犯罪案件,还需进一步审查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常见的操作方式包括: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相关单位或组织调取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相关单位或组织代为调查特定问题;对于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认真进行审查,若发现证据不足,应通知自诉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会再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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