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能不能未遂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判定,受贿罪恶性程度较高,因此具备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相关法条的严格规定,受贿行为只有成功地获得财产或某些特定人物的利益,才能够被视为既遂。然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受贿的意图,但最终并未实际获取到任何财物或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认定为受贿未遂。举例来说,当行贿者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坚决拒绝接受、退还财物时,都有可能构成受贿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受贿罪能不能减刑
符合法定减刑标准者,则可依法提出减刑申请。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配合管教工作,并且满足相关规定之条件,便可视情况申请减刑处理。在刑罚执行期限内,若犯罪分子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切实展现出其明显的悔过或立功表示,便具备申请减刑的资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时在实施缓刑后,必须保证罪犯在回归社会后不再对他人造成危害。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判定,受贿罪恶性程度较高,因此具备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相关法条的严格规定,受贿行为只有成功地获得财产或某些特定人物的利益,才能够被视为既遂。然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受贿的意图,但最终并未实际获取到任何财物或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认定为受贿未遂。举例来说,当行贿者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坚决拒绝接受、退还财物时,都有可能构成受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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