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会见权一般规定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具有充分的会见权。此项权力从案件初始直至最终判决构建阶段均予以确立,赋予辩护律师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自由,确保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影响。这一规定的宗旨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辩护律师能充分展开辩护工作。辩护律师有权深入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向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负责调查、搜集以及验证相关证据资料,以及为接下来的辩护做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辩护律师会见到犯人吗
当律师前往看守所与当事人进行会面时,必须携带以下文件和材料: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律师事务所开具并加盖公章的正式公函;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公函;专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设计制作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原件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具有充分的会见权。此项权力从案件初始直至最终判决构建阶段均予以确立,赋予辩护律师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自由,确保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影响。这一规定的宗旨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辩护律师能充分展开辩护工作。辩护律师有权深入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向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负责调查、搜集以及验证相关证据资料,以及为接下来的辩护做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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