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期怎么处置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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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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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遵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满后应解除其强制措施,并退还保证金。若保证金被没收或挪作他用,需依法处理。简言之,取保候审期满且无违规,保证金应全额返还。
取保候审到期怎么处置财产

一、取保候审到期怎么处置财产

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定法规,待取保候审期圆满结束之后,便可凭藉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告或者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额度。这就意味着,当取保候审期届满之际,依法应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也需将保证金额度如数退还给他们。倘若保证金额度被惩处没收或用作其他非相关用途,应当依循法律程序进行返还或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到期没人找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通常情况下,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将会收到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倘若在此期间未曾收到任何有关信息,您可前往公安机关查询详情。此时,通常意味着取保候审已经解除,相应的义务也无需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定法规,待取保候审期圆满结束之后,便可凭藉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告或者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额度。这就意味着,当取保候审期届满之际,依法应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也需将保证金额度如数退还给他们。倘若保证金额度被惩处没收或用作其他非相关用途,应当依循法律程序进行返还或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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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如何处置财产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涉案人员财产如何处理,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案件结束,经审理确认涉案人员无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应立即解除对其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制措施,将相关财物归还当事人。反之,如果涉案人员最终被判定有罪,其名下的财产可能根据法院判决进行相应处置,如用于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或作为罚金上缴国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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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嫌疑人不肯进一步处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取保候审后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步处罚的,取保候审期满后,应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释放嫌疑人。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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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怎么处置
在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限宣告结束之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将会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展开相应的处置工作。倘若案件已经成功完成了全面的侦查作业并取得圆满结束,则此等案件将被移交至审查起诉部门进行下一步的审理环节或者做出不予起诉的最终裁决。反之,若是经评估后认为不再需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那么相关部门也应该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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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满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怎么处理。要是案情都查清楚了,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就会启动起诉程序。要是调查还没结束,可能会调整强制措施。要是被取保的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马上解除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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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认识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因为失误重新犯罪,想要咨询一下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你好,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有: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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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什么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律师回复] 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一、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物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二、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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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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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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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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