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文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被执行逮捕之日起,人民检察院仍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其具体的羁押必要性进行深度严谨的审查。这项要求的含意在于,倘若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继续实施羁押已无必要的结论,那么他们就应向相应的法律机构提出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这些法律机构则有义务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最晚截止期限是在人民检察院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的建议之后,由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的那一天。若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那么刑事拘留的最晚截止期限即为该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日期;反之,若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维持原有的羁押状态,那么刑事拘留的时限便有可能进一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最久多少天可以判刑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从实施刑事拘留行为至最终裁定罪犯服刑的期间,通常约为七个月之久。在这七个月的时间里,具体的时间历程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拘留期,其范围通常在14日至37日内;紧接着是逮捕阶段,此阶段一般会持续两至四个月,期间亦存在着补充侦查可能性,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皆为一个月。随后便是审判阶段,审判期通常为两个月至三个月,若情况特殊,则可能需要延长审判期限。
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展开调查并立案,直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和处罚的整个过程,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是立案环节,侦查机关可能会因接收到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等多种原因而介入案件。
其次是侦查环节,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后,便会着手开展侦查工作。
再者是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在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案件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最后是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在此阶段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文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被执行逮捕之日起,人民检察院仍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其具体的羁押必要性进行深度严谨的审查。这项要求的含意在于,倘若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继续实施羁押已无必要的结论,那么他们就应向相应的法律机构提出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这些法律机构则有义务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最晚截止期限是在人民检察院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的建议之后,由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的那一天。若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那么刑事拘留的最晚截止期限即为该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日期;反之,若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维持原有的羁押状态,那么刑事拘留的时限便有可能进一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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