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过程中的程序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程序包含以下步骤:首先,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时须向其出示拘留证;其次,将被拘留人员迅速送往看守所予以羁押,而且,拘留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除非存在明确的法定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之日起的24个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相关事宜;最后,若妨碍侦查的要素消除,公安机关也应立即告知被拘留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过算不算有案
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羁押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或称为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而此种情形下并未形成犯罪记录。具体来讲,拘留这一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接到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处罚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程序包含以下步骤:首先,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时须向其出示拘留证;其次,将被拘留人员迅速送往看守所予以羁押,而且,拘留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除非存在明确的法定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之日起的24个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相关事宜;最后,若妨碍侦查的要素消除,公安机关也应立即告知被拘留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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