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录口供录像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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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授权的侦查人员执行,且至少两人在场。讯问笔录需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字或盖章,侦查人员也需签名。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口供录像,若能证明讯问过程合规,包括侦查人员数量和犯罪嫌疑人的确认程序,录像可作为有效证据。否则,录像可能不具备合法性。简言之,录像合法性取决于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开设赌场罪录口供录像是否合法

一、开设赌场罪录口供录像是否合法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展开讯问活动时,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授权的侦查人员才有权实施,并且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低于两人。同时,讯问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应交由犯罪嫌疑人进行仔细核对,如发现其中存在任何遗漏或错误之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进行补充或更正。当犯罪嫌疑人确认笔录无误之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认可,而侦查人员亦需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罪录口供录像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深入探讨。若录像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讯问过程,包括侦查人员至少两名以上参与讯问,且犯罪嫌疑人已对笔录进行核实并签字或盖章,那么该录像便可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然而,如果录像中所记录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比如侦查人员人数不足两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未对笔录进行核实并签字或盖章,那么这样的录像就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合法。总而言之,关于开设赌场罪录口供录像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只要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那么它便可以被视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反之,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展开讯问活动时,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授权的侦查人员才有权实施,并且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低于两人。同时,讯问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应交由犯罪嫌疑人进行仔细核对,如发现其中存在任何遗漏或错误之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进行补充或更正。当犯罪嫌疑人确认笔录无误之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认可,而侦查人员亦需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罪录口供录像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深入探讨。若录像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讯问过程,包括侦查人员至少两名以上参与讯问,且犯罪嫌疑人已对笔录进行核实并签字或盖章,那么该录像便可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然而,如果录像中所记录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比如侦查人员人数不足两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未对笔录进行核实并签字或盖章,那么这样的录像就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合法。总而言之,关于开设赌场罪录口供录像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只要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那么它便可以被视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反之,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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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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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开设赌场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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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开了一家赌场,但是他不是最大的股东。现在赌场被查封了,他被判为开设赌场罪,我们准备上诉,请问可以提供一些开设赌场罪好的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
一、 法律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3月中旬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赌场是其他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徐绍银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 2010年3月17日到2010年5月底,在超过七期的赌场中,徐绍银参加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赌博,2010年4月3日前,被告人徐绍银就自动退出了该赌场。红钱也就是该赌场给赌客的钱,与赌场给其他工作人员的钱性质是一样的。被告人徐绍银不参与场内赌博,也就没有这样的红钱,也即起诉书上的股份了。关于被告人徐绍银供述自己拥有股份,是他认识上的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规定,以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徐绍银拥有股份。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其他被告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被告人徐绍银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被告人徐绍银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告人徐绍银应其赌场的要求在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活跃气氛),具体表现为参赌活动;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参与的三期开设赌场案件中,所其的作用是很小的,而且,该赌场在三期的开设过程中,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赌场的开设和运营中,被告人徐绍银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徐绍银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8月30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绍银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在机场附近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赌博期间,是第三被告人李军为其“认把”,此时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任何所谓的红钱或者股份的,这些所谓的红钱(即股份)都是属于其他被告人的,只是被告人王良聪将所谓的股份分红记在被告人徐绍银的姓名上,在该期赌博中,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领到赌场的一分钱的(包括红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绍良在2009年8月30日到9月22日参与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 2010年10月26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09年
8、9月份的罪行(见侦查卷二被告人徐绍银供述第8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8号,下称《解释》),其行为属于特殊自首。
4、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被告人此前为合法经营的企业主,由于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是很容易改造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的。
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愿意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今天的庭审表现也很好,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
6、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的作用较小,显示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本案中被告人徐绍银参与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构不上情节严重,如在被告人徐绍银赌场分得的红利较少,赌场开设不久就退出,被告人徐绍银参与开设的赌场未造成其他恶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小等等。
7、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较为普通,其主观恶性较小,构不上《刑法》第30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否情节严重,量刑截然不同。然而何谓情节严重,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依据案情具体分析,应该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解释。
二、量刑方面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主观恶性小,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徐绍银减轻和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徐绍银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建议依照刑法对被告人徐绍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意见和建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这是一篇被判为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你所需要的开设赌场罪好的辩护词可以从中模仿,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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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判几年
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判几年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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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的问题,一般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赢得钱财为前提,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没有赢得钱财甚至是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是抽头余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的都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具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
量刑上
1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在赌博作为庄家,对其罪行,已经将这方面考虑进去了,也就是说开设赌场的邢量包括了其涉赌的几乎全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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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样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 依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博罪的主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包括的类别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才可以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 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 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开设赌场罪从犯罚金是多少,开设赌场罪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涉案百万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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