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是否存在未遂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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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非本人意志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目的。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中,如果行为人提供了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协助,但因警方介入、技术故障等原因未达成犯罪目的,可能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构成未遂需结合案件实际和证据判断,如未开始实施或未达既遂状态,则不构成未遂。
帮信罪是否存在未遂

一、帮信罪是否存在未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所谓犯罪未遂其内涵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然因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能达成预期犯罪目的的状况。就此角度来看,帮信罪,亦被称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知他人以信息网络手段展开相关犯罪行为,却仍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于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在帮信罪的范畴内,若行为人已然实施了前述行为,但由于警方及时介入、技术故障、以及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等诸多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可参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是否构成犯罪未遂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定。若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行为,抑或是虽已开始实施但犯罪行为并未达到既遂状态,那么便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是否构成帮信罪未遂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帮信罪是否属于共犯行为

在犯罪领域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一种名为“共同犯罪”的模式。这是一种由两名或多名当事人共同策划和执行的犯罪行为。他们的意图往往是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的目的或者谋求某种更大的利益。共同犯罪是一种需要特殊关注的犯罪形式,因为它不仅挑战了刑法理论中的传统观念,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帮信罪”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类型。这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

其次,犯罪者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也就是说他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犯罪者必须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例如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等等。

在判断是否构成帮信罪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犯罪者的行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

第一,犯罪者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第二,犯罪者通过支付结算的方式获取的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

第三,犯罪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超过了五万元;

第四,犯罪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收益超过了一万元;

第五,犯罪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

第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第七,犯罪者的行为还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所谓犯罪未遂其内涵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然因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能达成预期犯罪目的的状况。就此角度来看,帮信罪,亦被称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知他人以信息网络手段展开相关犯罪行为,却仍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于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在帮信罪的范畴内,若行为人已然实施了前述行为,但由于警方及时介入、技术故障、以及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等诸多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可参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是否构成犯罪未遂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定。若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行为,抑或是虽已开始实施但犯罪行为并未达到既遂状态,那么便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是否构成帮信罪未遂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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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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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遂能否判缓刑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如果暂停刑罚的执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的制度。同时还规定像抢劫、、爆炸、绑架等其他严重的暴力犯罪的不得使用缓刑。未遂有缓刑的可能,但要看具体情节,一般情况下还是很难的,未遂案件也有被判处缓刑的案例,建议咨询律师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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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二里,如果值班人未死未伤,行为人只对、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值班人死亡或伤害,则同时又构成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其放火行为构成的放火罪或毁坏财务罪与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是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在案例三里,仅造成伤害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就以间接故意定罪。应当强调指出,我们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按实际危害结果定罪,这决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归罪是片面地甚至仅仅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及有何罪过,因而它是主客观相脱离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都持放任态度,即都不违背其主观意愿,这样,客观上发生死亡结果就定故意罪,发生伤害结果就定故意伤害罪,当然都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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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的,这是危险犯中的两种不同分类:
  
1,根据危险犯的不同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2,也可以分为危险未遂犯和危险既遂犯。
  
二,具体危险犯:
  
1,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2,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三,抽象危险犯:
  
1,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
  
3,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
  
4,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5,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四,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
  关于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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