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7天怎么算天数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对本年度拘留的涉嫌犯罪人员,认为应予以逮捕者,应于待押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审核批准的申请报告。倘若遭遇极为特殊的监管情形,提请审议批准的时间则可顺延至一日至四日之间。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长应自拘留当日起算,直至公安机关正式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的截止日期为止。若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得以延长,则拘留的时限亦需相应地予以延长。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拘留的时长与审查批准的时间相加,总计不得超过十天。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之人。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长是由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共同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7天是哪一天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七天时间以自起始日期的次日后进行计算,拘留期间的终止时间则是以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对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们的关押期应截止于拘留期到期日,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顺延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对本年度拘留的涉嫌犯罪人员,认为应予以逮捕者,应于待押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审核批准的申请报告。倘若遭遇极为特殊的监管情形,提请审议批准的时间则可顺延至一日至四日之间。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长应自拘留当日起算,直至公安机关正式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的截止日期为止。若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得以延长,则拘留的时限亦需相应地予以延长。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拘留的时长与审查批准的时间相加,总计不得超过十天。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之人。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长是由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共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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