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正常多少天有结果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若对其所拘押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则应当于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此类情况较为复杂且特殊的情形之下,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由原本的三天增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更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从拘留开始直至最终结果产生的时间跨度为三个工作日之内;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时间跨度可延长至三十天,再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所需的七天,总计不超过四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正在走程序怎么处理
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拘留之规定如下:拘留期间内,依照法律法规办理申请批捕手续;若涉及刑事责任且无需逮捕者,则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相关手续后,径直移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遇无法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亦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后,持续进行侦查工作;若决定撤销案件,则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若对其所拘押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则应当于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此类情况较为复杂且特殊的情形之下,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由原本的三天增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更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从拘留开始直至最终结果产生的时间跨度为三个工作日之内;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时间跨度可延长至三十天,再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所需的七天,总计不超过四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