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且为其故意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以及第六章所涵盖的犯罪行为,若该行为可能面临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处罚并符合提起公诉的所有法定条件,同时被告人具有良好的悔过表现,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裁决。此举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被害者有权寻求人民检察院协助,促成以附条件不起诉方式撤销案件。然而需注意的是,这一决策过程必须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意见,如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请复核,抑或是被害人提出申诉,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虽然强奸罪的受害人有权利撤销案件,但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并充分考虑到公安机关与被害人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强奸罪受害人改口可以不予起诉吗
在面临性侵犯罪时,受害者固然可以选择不予提起民事诉讼,然而,他们却无法请求放弃刑事诉讼程序。这主要是由于强奸罪系公共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被视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当行为人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而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将依法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且为其故意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以及第六章所涵盖的犯罪行为,若该行为可能面临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处罚并符合提起公诉的所有法定条件,同时被告人具有良好的悔过表现,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裁决。此举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被害者有权寻求人民检察院协助,促成以附条件不起诉方式撤销案件。然而需注意的是,这一决策过程必须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意见,如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请复核,抑或是被害人提出申诉,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虽然强奸罪的受害人有权利撤销案件,但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并充分考虑到公安机关与被害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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