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暂扣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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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翔实记载与阐述,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在其获得的取保候审期间内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他们便可凭借着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依法领取被退还的保证金。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完全可以得到退还的,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表示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的特殊情况。
取保候审暂扣款吗

一、取保候审暂扣款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翔实记载与阐述,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在其获得的取保候审期间内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他们便可凭借着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依法领取被退还的保证金。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完全可以得到退还的,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表示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暂停工作么

必然会产生影响,原因在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采取保证措施之后,倘若司法机构有必要进行传唤,那么被取保者必须做到随时待命,并且若在取保期间内部迁,亦需要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获得批准。对于任何违反保证措施规定的行为,如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逮捕,则可先对其进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翔实记载与阐述,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在其获得的取保候审期间内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他们便可凭借着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依法领取被退还的保证金。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完全可以得到退还的,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表示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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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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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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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以上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要办案人员索要,对不属于案件物品拒不退还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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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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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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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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