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变更的几种情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手段,其各自的任期上限分别为12个自然月和6个自然月。在此期间,若对潜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追责必要性产生新的判断,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限已临近届满,应当立即着手解除相关法律程序,并且以书面方式通知到被采取强制措施者本人以及有关机构或部门。也就是说,当案情出现重大变化,使之不满足足够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标准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期限已超过,都有权利改变目前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作为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变实刑怎么办
取保候审并非刑事处罚之实施,而仅仅是司法程序中实施的强制性手段而已。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对于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判断。若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标准,自然无需施加任何刑罚,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仍有获得缓刑的可能性。
然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到刑期的长短,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被告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手段,其各自的任期上限分别为12个自然月和6个自然月。在此期间,若对潜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追责必要性产生新的判断,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限已临近届满,应当立即着手解除相关法律程序,并且以书面方式通知到被采取强制措施者本人以及有关机构或部门。也就是说,当案情出现重大变化,使之不满足足够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标准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期限已超过,都有权利改变目前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作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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