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犯人及被告人于正式被捕之后,由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和义务对持续实行的拘留必要性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估。换句话说,假如在审查期间,检察院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而言,继续维持拘留已无必要,则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现行束缚措施的建议。随后,相关机构应有责任于十天内在限期内将处理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当刑事拘留在司法程序上转变为逮捕的深度阶段后,检察机关有义务且必须对被依法执行拘留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如经审议判定无需再行羁押,他们有权并务必在法律设定的十天之内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释放或者申请调整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过渡阶段,检察机关对拘留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法定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几个小时判刑了
刑事拘留乃是一种暂时性地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工自由的强制手段,具体的拘役期限需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予以决定。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期限上限为37天,期满之前,涉案案件将接受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决。倘若案件错综复杂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取证,那么拘留期便有可能延长。在此期间,被拘留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犯人及被告人于正式被捕之后,由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和义务对持续实行的拘留必要性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估。换句话说,假如在审查期间,检察院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而言,继续维持拘留已无必要,则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现行束缚措施的建议。随后,相关机构应有责任于十天内在限期内将处理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当刑事拘留在司法程序上转变为逮捕的深度阶段后,检察机关有义务且必须对被依法执行拘留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如经审议判定无需再行羁押,他们有权并务必在法律设定的十天之内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释放或者申请调整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过渡阶段,检察机关对拘留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法定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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